一、案件响应周期
1、下单付款后24小时内(周六、周日除外),申报经理完成首次沟通;
2、客户提供资料或提出问题后3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给予反馈消息或意见。
二、案件服务周期
自首次收到申请材料后累计4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递交;
注:平台给出反馈意见后,客户在回复或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服务周期。
三、案件流程周期
1、软件企业评估每月受理一次;
2、软件企业评估在网络递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进入公示环节;
3、公示7个工作日后,进入发证环节;
4、依据公示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产品证书的发放。
四、服务价格
1、本产品服务价格为:5000元/件;
2、服务价格中不包含财务审计费用。
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基本流程
1、在线咨询
用户可通过热线电话400-990-1611、在线专利客服QQ、邮件等形式进行咨询,平台将统一及时进行回复。
2、下单支付
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与咨询建议选择合适的产品下单,签订服务协议和保密协议,并将服务费用汇至指定账户,平台确认后服务需求生效。
3、提出方案
用户将技术交底材料发送给平台,平台申报经理将依据收到的交底材料提出申报建议与方案,必要时与用户进行面谈了解,最终确定申报方案,并撰写专利文件。
4、资料整理
平台依据用户确认的申报方案,提供专业的文案编辑工作,完成申报资料的整理。
5、申请递交
用户确认申请文件后,平台随即完成网络提交工作。
6、评审监控
平台会实时监控评审进度,并将评审结果第一时间告知用户。
软件企业评估申请评估的一般流程
软件企业评估每月20日各受理一批。每年6月20日前上年度已通过评估的企业需参加年审。
- 1)材料准备
- 2)网络申报
- 3)提交书面材料及费用
- 4)初审受理
- 5)专家评审
- 6)对外公告
- 7)制证发证
一、软件企业评估的法规和依据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评估规范》(T/310104003-F001-2015)
二、软件企业评估的定义
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的企业。
三、软件企业评估的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企业;
2、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6、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四、申请软件企业评估需要准备的文件清单
1、《软件企业评估申请书》(申请企业应当登录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平台,在线填写,经初审通过后方可打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3、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4、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经社保部门签章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社保证明材料;
5、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
6、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8、上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清单及相应的大部分合同与发票。